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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险!泰康人寿年金险万能账户暗中扣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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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5-03-19 14:30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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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:2025-03-19 14:30:05

  来源:中国消费者报

  👩“每个月扣我四五百块钱,我一直以为是管理费,没想到是一份保费,但泰康人寿的代理人当时并没有进行宣讲和告知。”

  近日

  消费者熊女士向

  《中国消费者报》3·15消费者之声

  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

  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代理人

  隐瞒保费收取重要事项

  导致她被收取了逾2万元保费

  蹊跷的收益账单

  消费者每月被多扣400余元

  熊女士2017年在泰康人寿购买了一份汇赢年金保险(保单1),2018年购买了一份鑫福年金保险(保单2),并附加了健康尊享医疗险。为了享有养老社区资格,此后在泰康人寿代理人陈某的推荐下,她又为爱人购买了一份鑫福年金保险(保单3),成为了泰康幸福有约客户。

  熊女士告诉记者,成为幸福有约客户后,代理人陈某找到她,说泰康公司业务扩张需要资金,她可以以年保费50倍额度资金追加保费到保险万能账户,账户保底收益为2.85%,最高不确定,追加有3%的手续费。在陈某劝说并承诺给予手续费优惠后,她2019年先后3次进行了追加,追加保费均进入保单3万能账户。

  2024年11月1日,熊女士登录泰生活APP查看当月保单收益情况,发现保单3的上月账户价值与上月收益之和小于当月账户价值,两者差额为485.88元。

  熊女士又查看了前几个月的账单,发现每月均相差400多元。百思不得其解的熊女士向泰康人寿投诉。泰康人寿客服告诉她,数据没有问题,因为在当月收益总额中额外扣除了万能账户的一项保障成本费用。

好险!泰康人寿年金险万能账户暗中扣费

  在客服人员的提示下,熊女士在泰康生活APP里点击“账户明细”,找到了每个月的扣费明细。经过统计,投保以来,泰康人寿已收取保障成本2万多元。

  终身寿险每月都有保障成本

  消费者质疑侵犯知情权

  这笔费用是如何产生的?

  扣费的比率又是多少?

  熊女士联系代理人陈某,陈某在电话中表示,她也不知道这项收费,需要向公司了解。此后,熊女士又多次拨打泰康人寿客服电话。在多次沟通后,熊女士才得知,保单3在追加保费后,激活了泰康尊赢终身寿险(万能型)。而这个终身寿险,每个月都有保障成本。

  保险经纪人王斌斌介绍说,近年来热销的年金险,一般都会附加一个万能账户,用万能账户的高利率来吸引客户。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,进入万能账户的钱会扣手续费,费用主要包括进账户手续费、出账户手续费和风险保费。例如,追加保险费,每家公司的手续费差距很大,在1%至3%不等。

  王斌斌表示,风险保费的情况比较复杂,一般万能账户分为年金型和寿险型两种。

  👉年金型:身故赔付就是保单账户价值,保险公司不承担额外风险,所以不收取风险保费。

  👉寿险型:身故条款则约定,赔付客户交的累计保费的比例(100%至160%不等)和账户价值较大者。这时候身故赔付额和客户现有额度之间存在差距,保险公司据此收取风险保费。

  举个例子

  某45岁女性万能账户缴费10万元,连带收益有11万元,身故条款约定赔付比例是保费的140%,即14万元。多出来的3万元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,要收取风险保费。

  根据泰康尊赢终身寿险(万能型)月度保障费率表,保障成本因性别而异,随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加。“我爱人现在60岁,每月要扣400多元。到70岁的话,每月怕不是要扣上千元。”熊女士说,这么一大笔费用,她自投保前、投保中和投保后,就从未被告知过。

好险!泰康人寿年金险万能账户暗中扣费

  在熊女士看来,泰康代理人只宣传收益、不明示所有收费的行为侵犯了她的知情权。而泰康生活APP突出显示收益,扣费项目还需要点击“账户明细”才能查看的行为,涉嫌故意隐藏以期蒙蔽客户,导致她如今才发现这个情况。

  消费者投诉 【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】无果

  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

  熊女士告诉记者,自2024年11月1日她发现账单问题后就开始投诉,要求全额退还自己3份保单所有保费及保单收益,但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一直是冷处理。

  2025年1月3日,泰康人寿短信回复称:“经过公司核实调查,因诉求不合理,公司不能支持您的诉求。”之后,她又收到一个自称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的短信,称“因诉求过高或证据不足原因”不能支持她的诉求。

  陈某到底有没有告知所有收费事项,记者电话联系陈某,但陈某在记者自我介绍后挂断了电话。2月25日,泰康人寿天津分公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,将向业务部门了解具体调查情况,核实后将再电话联系。但截至发稿,记者未收到电话。

 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表示,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明示各项保险费用。但对于这种事后追加激活后才收取的费用,保险公司应尽到告知义务,否则就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。如果存在欺骗误导等情形,导致消费者出现重大误解,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,申请撤销合同。

  记者了解到,在多次沟通无果后,熊女士今年1月26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进行了举报。天津监管局3月7日向其寄送告知书,称将“按程序进行调查”。对于熊女士的诉求,“依据相关工作规程另行处理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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